(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85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5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8日22时19分许,梁某通过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的手机185××××6267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两人去到约定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维也纳酒店附近路段,陈某甲收取了毒资人民币600元后先离开现场,后返回交给在场的梁某、欧某一小包用纸巾包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44克)。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到场将陈某甲抓获,起获上述毒品、毒资及陈某甲作案使用的手机。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乙、梁某、欧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化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移交、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除将“起获上述毒品、毒资”更改为“起获上述毒品、毒资人民币416元”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陈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没收、销毁;对扣押的毒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的毒资人民币416元予以没收,对暂扣于均安派出所的手机一部(金色机身,号码1856639****)予以没收,均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林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