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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超文与李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文,李御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刘超文,男,29岁。被告李御浩,男,26岁。本院在审理刘超文与李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刘超文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