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超文与李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文,李御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刘超文,男,29岁。被告李御浩,男,26岁。本院在审理刘超文与李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刘超文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