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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嘉宁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宁,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王嘉宁。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宁与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嘉宁负担。审 判 长  钟其炳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