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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诉被告汪军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沪0116民初305号原告某某公司。负责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电费1710.90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周娟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某某用电户号为0062203910,用电地址为某某镇某某室,自2015年1月至12月累计欠付原告电费1710.9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电费人民币1710.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