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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42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铭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