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42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铭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