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立港与刘晓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港,刘晓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03号原告胡立港,歌儿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晓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驻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283号建银大厦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港与被告刘晓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