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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4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雷战胜申请保全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瑞平水泥石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战胜,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瑞平水泥石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保5号原告雷战胜,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彩璐,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大营镇崔家村200米。法定代表人刘保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平顶山瑞平水泥石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孙岭。法定代表人梁铁山,该公司董事长。雷战胜诉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瑞平水泥石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雷战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在平顶山瑞平水泥石龙有限公司的货款予以冻结,并以雷战胜所有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限额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战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宝丰县宝山商贸有限公司在平顶山瑞平水泥石龙有限公司的货款予以冻结(限额,期限一年)。二、将雷战胜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一年,限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