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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红军与魏志强、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军,魏志强,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83号原告黄红军。被告魏志强。被告王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军诉被告魏志强、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魏志强、王春霞银行帐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现金10000元及鲁V×××××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志强、王春霞银行帐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