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红军与魏志强、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军,魏志强,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83号原告黄红军。被告魏志强。被告王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军诉被告魏志强、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魏志强、王春霞银行帐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现金10000元及鲁V×××××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志强、王春霞银行帐户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