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华诉被执行人于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于京文,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被执行人于京文。被执行人孙浩。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国华诉被执行人于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国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