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永伟、张建勋与张小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伟,张建勋,张小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1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勋。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新国,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永伟、张建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以下基本事实不清:1、行唐县口头镇黄龙港村村民委员会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出具内容相反的证明,对被上诉人是否在上诉人承包的荒山范围内进行开荒的证明相互矛盾,故原审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在考山坡上进行开荒、以及开荒范围未予查明。2、行唐县口头镇黄龙港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荒山发包方,对于承包方主体、承包地名称、坐落、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用途等内容应当明知,故应通知村委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