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朝阳公司与王秀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19号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物业)。法定代表人李如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峰,男,汉族,系朝阳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秀利,女。原告朝阳公司诉被告王秀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峰、被告王秀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所居住世纪大道碧水茗居小区的各项物业负责管理和服务。由被告按合同要求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小区提供了完善的服务与管理,但被告却未按照该合同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被告至今未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缴纳所欠物业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3066.38元及支付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秀利辩称,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未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已造成违约。1、本小区电动车、自行车随意停放,杂乱无章。小区内损坏的公用设施设备常年没有更坏,部分单元门禁系统损坏多年,无人维修,单元门敞开任人随意进出,给住户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更甚者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小区A、B座之间消防通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用于租赁经营,谋取利益。2、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区的清洁卫生费用,原告另行收取垃圾费属于二次收费,应予退还。原告朝阳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入住通知书。证明被告为原告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物业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欠费明细表。证明被告9号楼1单元501室欠费情况及其5号商铺欠费情况。被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欠费数额无异议,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告王秀利提交照片3张,证明单元楼门禁系统有问题,安保措施有问题,油烟问题,消防通道被堵塞,长期无人管理。原告质证表示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及拍摄地点,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根据原告举证并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2、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王秀利系碧水茗居小区X户及该小区X号商铺X间的业主,原告朝阳物业负责该小区的各项物业负责管理和服务。被告X号欠被告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物业费2398.76元、垃圾费276元、水费850.2元、2006年至2014年基本热费5113.7元;被告5号商铺03间欠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物业费1635.2元、垃圾费577.12元、水费27.5元、电费2187.9元,以上共计13066.38元。另查,原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碧水茗居小区确实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电梯设备破损、维护不及时,单元门锁损坏无法闭合、楼宇通话设备破损未修复等诸多物业服务缺陷。本院认为,被告系碧水茗居小区住户及商铺业主,接受原告朝阳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双方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朝阳物业理应提供保质保量的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时清缴各项物业服务费用。然原告在平时的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一定缺陷,服务不到位,被告也长期欠交部分物业费用,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结合本案,被告所欠水、电费、基本热费,因该费用系物业公司代收,且被告已实际使用,应予缴纳。对于被告所欠其他费用,本院酌情核减,被告应缴纳所欠费用的40%。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之请求,因原告对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并非业主故意拖延不交,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水费877.7元、电费2187.9元、基本热费5113.7元,物业费、垃圾费合计4887.08元的40%即1954.84元,以上共计10134.14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元,被告王秀利承担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