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崔淑敏与刘军红、田增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敏,刘军红,田增亮,田振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08号原告:崔淑敏。被告:刘军红。被告:田增亮。被告:田振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敏与被告刘军红、田增亮、田振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淑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关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