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与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路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文,该公司商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酿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16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08元,余款300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