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3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焦应申请执行燕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应,燕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212-7号申请执行人焦应,又名焦印,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燕秉喜,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焦应与被执行人燕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32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燕秉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现因需划拨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燕秉喜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