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昆明诉戴桂芳、肖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昆明,戴桂芳,肖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赵昆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桂芳,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浇华,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昆明与被执行人戴桂芳、肖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8265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5314元,申请执行费955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戴桂芳、肖浇华存款或其它收入155911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