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王文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王文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4号申请人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商业楼6层。法定代表人田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伟,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文功,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申请人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24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清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文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文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千五百四十四元八角三分;二、驳回王文功其他仲裁请求。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其主要理由为:在《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不相符合的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就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应支付赔偿金这一问题上,仲裁裁决仍然引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判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文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未被废止,现依然有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规定进行裁决不属适用法律错误。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2442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红人(北京)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刘俊霞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