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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王万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王万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162号原告:王桂芳,女,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被告:王万松,男,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被告王万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芳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万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万松的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王桂芳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