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王万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王万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162号原告:王桂芳,女,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被告:王万松,男,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被告王万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芳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万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万松的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王桂芳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