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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洪生与许龙、汪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生,许龙,汪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02号原告陈洪生。被告许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汪培。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生与被告许龙、汪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