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洪生与许龙、汪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生,许龙,汪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02号原告陈洪生。被告许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汪培。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生与被告许龙、汪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