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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九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九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77号罪犯吕九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九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九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九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九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9000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400元。2015年11月,东营市河口区司法局出具了对该犯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吕九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4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九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