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毛爱伟、康汉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089号原告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爱伟、康汉娣、周建平、唐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爱伟、康汉娣、周建平、唐雅琴去向不明,本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毛爱伟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西阮村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毛爱伟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另外,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平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武岭路366号的房产和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经堂北路95号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其中位于溪口镇武岭路366号的房产设有抵押,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经堂北路95号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属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及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爱伟、康汉娣、周建平、唐雅琴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毛爱伟、康汉娣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款157599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周建平、唐雅琴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毛爱伟、康汉娣、周建平、唐雅琴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573元,执行费2469.2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0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