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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关伟,李超,汪越,刘金海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李超,关伟,汪跃,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一号楼26楼01-12室。法定代表人:滕鸿。委托代理人:周徐海,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银英路128-4号。法定代表人:李超。被执行人: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关伟。被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关伟。被执行人:汪跃。被执行人:刘金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6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关伟、李超、汪跃、刘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双塬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英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666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炽辉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