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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阮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伟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185号罪犯阮伟,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了(2006)南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人阮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2010年5月7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31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6年12月6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阮伟在三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阮伟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阮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一次、表扬二次、余2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阮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阮伟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颖审 判 员  王秀清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