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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与蒋昌龙,重庆筑巢鸟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重庆筑巢鸟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蒋昌明,蒋昌龙,向朝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4047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村1号附334,组织机构代码77847791-8。法定代表人胡玮,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启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健,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筑巢鸟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207号-2号。法定代表人蒋昌明。被告蒋昌明,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昌龙,男,汉族,1961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向朝春,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与被告重庆筑巢鸟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蒋昌明、蒋昌龙、向朝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