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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牟文生与牟仁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文生,牟仁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牟文生,农民。被告牟仁洪,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文生诉被告牟仁洪水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文生以牟仁洪欠其水泥款,已由牟仁洪父亲牟联地代为全部付清(共付五万元),双方之间再无债务关系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文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4元,依法减半收取623.2元,由原告牟文生承担。审判员 陈 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鸣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