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楠与吕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吕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李楠,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万思锋,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淑萍,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马立军,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与被告吕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