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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32号原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锦双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本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