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义,袁清锋,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成义,男,42岁(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清锋,男,37岁(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2012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男,45岁(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三名被告人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在本市顺义区古城公交车站(南行)上进行盗窃活动,当一辆942路快公交车进站后,由袁清锋在站台上望风,赵成义在车后门口处用左手盗窃被害人张×1上衣左下兜内白色小米牌NOTE型移动电话1部,并交给起身后的负责挤挡的徐×藏匿,经鉴定被盗手持电话价值人民币1119元;同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在本市崔各庄东公交车站(西行)上进行盗窃活动,被告人袁清锋在专116路公交车前门口处用左手盗窃事主魏×上衣左下兜内金色苹果牌Iphone5S型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赵成义、徐×在一辆991路公交车前门口处,由徐×负责挤挡,赵成义用右手盗窃被害人邓×挎包内VIVO牌X5ProD型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798元。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三部移动电话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所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杨×、祝×、张×2、刘×的证言,被害人张×1、魏×、邓×的陈述,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的前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赵成义、袁清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清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未随案移送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