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99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章姣娜与裘钰、姚杭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姣娜,裘钰,姚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919-2号申请执行人章姣娜。被执行人裘钰。被执行人姚杭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分别对被执行人裘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沃尔沃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姚杭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欧蓝德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裘钰所有的沃尔沃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内容详见杭中正鉴评2015第04-B030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及被执行人姚杭波所有的欧蓝德汽车一辆[车牌号:浙D,内容详见(2015)华丰评报字第19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