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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等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4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马悦龙,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民警。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利,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军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