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交巴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11号罪犯交巴杰杰,男,藏族,现年23岁,甘肃省夏河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临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交巴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不断钻研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记功1次,表扬2次。2014年被评监狱评为优秀学员。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交巴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交巴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