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安泰节能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市安泰节能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鸿澍。委托代理人李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青峰,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安泰节能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肖新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则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