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王菊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王菊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晓东,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钟奇轩(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菊莲,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东与被告王菊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晓东以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东撤回对被告王菊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晓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旭军人民陪审员 雷岳文人民陪审员 涂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