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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小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小珍,徐站兴,吉安市源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州区阳明西路33号,联系方式1594961****法定代表人林宏谋。被执行人游小珍,女,45岁,1969年9月21日出生,证件号码362202196909215949,地址丰城市被执行人徐站兴,男,47岁,1967年9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362202196709205930,地址丰城市被执行人吉安市源森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吉州区吉福路三公桩法定代表人徐站兴。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小珍、徐站兴、吉安市源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511957.0元,承担执行费752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195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长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