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郁龙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47号罪犯赵郁龙,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温乐少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郁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郁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郁龙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