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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学甫与宋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甫,宋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05号原告李学甫,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宋新军,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甫与被告宋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甫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新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甫撤回对宋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李学甫负担。审判员  杨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