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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6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玉勤、王玥与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勤,王玥,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80-2号原告王玉勤。原告王玥。委托代理人袁俊、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熙。被告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8层1802室。法定代表人江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勤、王玥与被告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勤、王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勤、王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勤、王玥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人民审判员  刘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完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