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南安市富大包袋工贸有限公司与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富大包袋工贸有限公司,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74-1号原告南安市富大包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李东村江滨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09139024-2。法定代表人余莲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大宇街,组织机构代码:61152509-2。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南安市富大包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安市富大包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振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