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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伟良诉被告于军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良,于军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田伟良。委托代理人张学强。被告于军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征。委托代理人任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良诉被告于军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伟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伟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0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于军辉承担。审判长 罗 文 学审判员 徐 发 文审判员 ��开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林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