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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3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管茂林,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贺某某,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贺某某于2015年11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婧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人民陪审员 饶克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