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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民,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796号原告王国民,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杨家沟工业园区1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761-2。法定代表人扈绍林,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华,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民与被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