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小梅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宜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梅,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杨博雷,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卜仁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明明,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赵小梅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宜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维佳、李晓颖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讼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双方之间建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请求支付投资款等。本案应当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上述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依据不足。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2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曹 岩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