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妍与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姜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98号原告王妍。被告姜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妍诉被告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对被告姜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王妍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