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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国宇纺织有限公司,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江,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明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欠厦门有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898元,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85541元(包括本金182898元、执行费2643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