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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良京与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京,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653号原告周良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民。委托代理人夏志嵘。原告周良京诉被告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称“巴士二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海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原告周良京的委托代理人金玲,被告巴士二汽的委托代理人杨金民、夏志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良京诉称,2015年4月22日6时50分许,被告巴士二汽员工叶强驾驶牌号为沪B9XX**大型普通客车在闵行区沪闵路剑川路口处因刹车原因致使车上乘客周良京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叶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巴士二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3,707.70元(以下币种同)、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500元。被告巴士二汽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叶强是巴士二汽员工,事发时叶强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同意由巴士二汽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具体费用,部分有异议。被告巴士二汽事发后为原告垫付的住院期间护理费242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6时50分;事故地点为沪闵路剑川路口;甲方叶强,交通方式机动车;乙方周良京,交通方式甲车乘客。交警部门认定:甲方叶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周良京伤后至医院就医治疗。原告周良京的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良京因交通事故致右侧7-12肋骨骨折,共6根肋骨骨折,目前右胸部压痛明显,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45日,护理20日。另查明,叶强系被告巴士二汽员工,事发时属职务行为。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巴士二汽在事发后为原告垫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420元。以上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巴士二汽员工叶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发时叶强驾驶车辆属职务行为,故本院确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巴士二汽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医疗费,结合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本院确认医疗费为3,70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根据鉴定所确定的期限和实际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为1,35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事故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主张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衣物损失费,本院酌定为100元。鉴定费2,3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所支出的费用,属赔偿范围,但数额应结合诉讼的实际需要作调整,本院酌定为3,000元。关于护理费,因原告的护理费已由被告巴士二汽垫付,且驾驶员叶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巴士二汽已垫付的护理费2,420元由巴士二汽自行承担。综上,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11,417.66元,由被告巴士二汽赔偿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良京1**,417.66元;二、驳回原告周良京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4.6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废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