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东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37号罪犯田东旭,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洼镇金山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东旭犯故意伤害罪(致死,主犯、所在会所赔偿两被害人共计175万元经济损失,且达成调解协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东旭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田东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东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东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东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