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62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父亲。被告刘某丙。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甲已预交,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