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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62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父亲。被告刘某丙。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甲已预交,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