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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变更子女关系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关于吕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变更子女关系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