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许文、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许文,周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3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城。负责人范卫平,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行长。被告许文,男,住平罗县古城新苑小区。被告周燕,女,平罗县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平罗县古城新苑小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许文、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2016年1月20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62元。如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指定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