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二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中科双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科双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终字第3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中科双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法定代表人:单祥双,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科双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法院专递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43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0月13日该公司收到通知后,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法院专递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43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2月26日该公司签收通知后,仍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江苏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该公司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期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代理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