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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曾定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曾定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61号原告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46号荷塘月色6-7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曾建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义,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曾定君,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定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定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株洲市建高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源 来自